第一列
●何謂低碳(低蘊含碳)建築標示
建築全生命週期的溫室氣體排放包含「使用碳排」及「蘊含碳排」兩部分,而依據2022年國際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的最新研究報告顯示,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建築部門約占37%,其中建築物於日常使用階段的使用碳排放量約占28%,而建築物於興建及修繕拆除階段的建築蘊含碳排放量約占9%。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為進一步提升我國建築部門減碳成效,降低建築物於興建及修繕拆除階段的蘊含碳排量,於113年7月1日起推動低碳(低蘊含碳)建築標示制度,以達成全方位之淨零建築政策。
●低碳(低蘊含碳)建築等級
本所為使一般社會大眾瞭解,並鼓勵建商、建築師及相關業界投入興建低蘊含碳建築物,降低建築物在建材生產運輸、營建施工、更新修繕及廢棄拆除階段之蘊含碳排量,本所參照國際公認的EN15978全生命週期建築碳足跡評估標準,建構低碳(低蘊含碳)建築標示制度。
為利識別低碳(低蘊含碳)建築等級,建築蘊含碳排標示係依每棟建築物在進行蘊含碳排評估之碳排減碳率評定等級,由高至低依序分為第1級、第2級、第3級、第4級、第5級、第6級、第7級等七級。建築蘊含碳排標示等級達第4級以上之建築物即為低碳(低蘊含碳)建築,並依其低碳等級,由高至低依序分為低碳第1級、低碳第2級、低碳第3級、低碳第4級等四級。低碳建築等級屬第1級之建築物,且碳排減碳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為超低碳建築,以低碳第1+級標示。
●評定對象
1.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或尚在施工階段之特種建築物,可申請「候選低碳建築證書」。
註:尚未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者,得先申請候選低碳建築證書評定,並於評定通過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建造執照送評定專業機構,取得評定書後,始得向內政部申請認可。逾期未檢附者,應予退件。
2.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合法房屋或已完工之特種建築物,可申請「低碳建築標示」。
註:施工完成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得先申請低碳建築標示評定,並於評定通過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使用執照送評定專業機構,取得評定書後,始得向內政部申請認可。逾期未檢附者,應予退件。
●詳細申請辦法
請依內政部「建築蘊含碳排標示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請評定及審核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