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同意「認可丁俊智先生等225人擔任建築蘊含碳排標示評定專業機構評定小組之專家學者」
2024-10-21
依據:內政部113年1月19日台內建研字第1137636018號令訂定發布之「建築蘊含碳排標示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第6款規定。
內政部訂定發布「低碳建築標示規費收費標準」及「申請指定建築蘊含碳排標示評定專業機構規費收費標準」,自即日起生效。
2024-10-21
一、為進一步強化我國淨零建築政策的推動成效,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已規劃自113年7月1日起辦理低碳(低蘊含碳)建築評估認證,以作為整體推動「淨零建築」的基礎。為積極利用民間資源參與公共事務,將由內政部指定之建築蘊含碳排標示評定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定專業機構)辦理建築蘊含碳排標示評定事務,以擴大評定審查服務成效。二、申請低碳建築標示或候選低碳建築證書時,應檢具評定專業機構之評定書向內政部申請核發標示或證書。申請評定專業機構之指定,應邀集本部認可之專家學者組成評定小組,並備具申請書、執行計畫書及條件證明文件向內政部提出申請。三、內政部為辦理上開標示或證書核發及組成評選小組進行評選等行政作業,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應收取相關行政規費,本所爰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此2行政規費收費標準。四、內政部業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2月26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踐行預告程序,並依同法第157條第3項規定,於113年6月3日刊登行政院公報發布施行。
轉知:內政部訂定發布「建築蘊含碳排標示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生效。
2024-01-31
一、建築全生命週期碳足跡包含「使用碳排」及「蘊含碳排」兩部分,而依據111年國際研究顯示,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建築部門總碳排放量約占37%,其中建築物使用階段碳排放量約占28%,而在建築物興建及修繕拆除階段之蘊含碳排放量約占9%。